关于发布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时间:2021-02-10浏览:1023设置

上海市科委2021年度国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工作已开始。有意向的老师请报至院系科研秘书,以院系为单位于2021年2月19日16:30前将申报信息发至ytxu@admin.ecnu.edu.cn以便后续条件审查与通知网上填报相关事宜。所有申报意愿信息以科研秘书邮件为主,不受理个人申请,逾期恕无法受理。

 

科技处联系人:许宇田、王华

电话:62232323、62232341

邮箱:ytxu@admin.ecnu.edu.cn




关于发布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沪科指南〔2021〕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助力跨区域协同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特发布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指南。

  一、征集范围

  专题一、协同创新重点合作项目

  评审方式: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合作目标:为支撑国家战略,在两地政府以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合作协议框架下,聚焦重点领域,加强科技联合攻关,协同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助力高质量发展。

  研究内容:围绕重点地区及合作领域开展重点合作(详见附件1)。

  执行期限:2021年6月1日到2023年5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上传证明材料。

1.所申报项目前期成果已获得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近三年(2018-2020)立项支持,需提供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证明、获立项项目情况表及合作地区省级科技主管部门2021年度书面推荐函,且项目申报单位需作为主要参与单位。(详见附件2-1、附件2-2)

2.所申报项目前期成果已获得对口地区科技主管部门近三年(2018-2020)立项支持,需提供当地县(市)级或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证明、获立项项目情况表及合作地区省级科技主管部门2021年度书面推荐函,且项目申报单位需作为主要参与单位。(详见附件2-1、附件2-2)

3.所申报项目为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2021年拟立项支持的两地合作项目。需提供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拟立项支持证明。(详见附件2-3)

  专题二、协同创新示范推广项目

  评审方式:采用第一轮通讯评审,第二轮见面会评审方式。

  合作目标:发挥上海科技比较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助力本市科技成果转化,推进跨区域协同创新项目示范推广,推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为带动当地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项目执行期内新增就业岗位不少于20个,培养当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须体现在项目考核指标中)。

  研究内容:围绕重点地区及合作领域开展示范推广合作(详见附件1)。

  执行期限:2021年6月1日到2023年5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

  所申报项目为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2021年拟立项支持的两地合作项目。需提供当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拟立项支持证明(详见附件2-3)。

  专题三、创新人才支撑高质量发展项目

  评审方式:采用一轮通讯评审方式。

  合作目标:坚持“人才为本、人才优先”的指导思想,对接合作地区人才需求,探索创新人才协同培养模式,提升当地科技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综合能力,促进区域协同创新,有力支持、服务合作地区高质量发展。项目执行期内为合作地区培养相关人才不少于40人次(须体现在项目考核指标中)。

  研究内容:围绕重点地区及合作领域开展人才培养(详见附件1)。

  执行期限:2021年6月1日到2022年5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开展人才培养活动的场地、师资、学员食宿等条件(须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并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安排及经费预算。

  项目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上传证明材料。

1.项目责任人须为本市派驻对口地区在任驻外干部(一年期及以上),且自项目申报之日起,驻外时间不少于6个月,能深入一线为当地相关领域提供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须提供上海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联络组)或当地科技主管部门推荐材料(详见附件3)。

2.根据上海市科委“关于强化科技应急响应机制实现科技支撑疫情防控的通知”(沪科〔2020〕39号)文件精神,项目责任人须为2020年抗疫期间,本市派出援鄂医疗队的医护人员,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提升跨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的示范应用能力,该类申报项目合作地区不受限制。须提供本单位推荐证明(详见附件4)。

  二、申报要求

  除满足前述相应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2.研究内容已经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3.作为项目责任人已承担市科委科技计划在研项目2项及以上者,不得作为项目责任人申报。

4.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应符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项目责任人应承诺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不得提交有涉密内容的项目申请。

5.申报项目若提出回避专家申请的,须在上传项目可行性方案等材料的同时,上传由申报单位出具公函提出回避专家名单与理由。

6.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当真实、合理,符合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要求。

7.申报项目须由申报主体(上海方)与合作单位共同合作开展,于2020年1月1日至本指南网上截止日期间就申报内容签订技术合同,且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

8.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应当遵守科研伦理准则。申报内容如涉及人的安全、健康和权益的,应当开展伦理审查,并在提交项目可行性方案的同时提交伦理审查报告。

  三、申报方式

1.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申请人通过“中国上海”门户网站(http://www.sh.gov.cn)--政务服务--点击“上海市财政科技投入信息管理平台”进入申报页面,或者直接通过域名http://czkj.sheic.org.cn/进入申报页面:

  【账户注册】转入注册页面进行单位注册,然后再进行申报账号注册(单位注册需使用“法人一证通”进行校验);

  【初次填写】使用申报账号登录系统,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相应的指南专题后,按提示完成“上海科技”用户账号绑定,再进行项目申报;

  【继续填写】登录已注册申报账号、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2.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1年2月24日9:00,截止时间(含申报单位网上审核提交)为2021年3月15日16:30。

  四、立项公示

  上海市科委将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清单,接受公众异议。

  五、咨询电话

  服务热线:8008205114(座机)、4008205114(手机)


【相关附件】

附件1: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合作地区及领域一览表.pdf

附件2:关于推荐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协同创新重点合作项目”函等.doc

附件3: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创新人才支撑高质量发展项目”推荐表.doc

附件4: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创新人才支撑高质量发展项目”援鄂医护人员单位推荐证明.doc


【原文下载】

关于发布上海市2021年度“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国内科技合作领域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pdf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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